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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 刘福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14835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胶民初字第4008号
    案号 (2014)胶执字第00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08
    发布日期 2015-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 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 三、被告乔燕华、乔欣蕾、乔本新、王爱荣在继承受害人乔建敏遗产的范围内和被告姜元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95173.96元(含被告姜元善已支付的7235元)。 四、被告宫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4680.13元。 五、被告高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4680.13元。 六、被告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对上述第五项被告高玉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对被告庞金增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7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15037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83元,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83元,被告乔燕华、乔欣蕾、乔本新、王爱荣、姜元善负担6497元,被告宫国军负担1906元,被告高玉亮负担1906元,原告负担3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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