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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风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T2CD-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3民初5098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1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红宝赔偿原告冯家芳、彭春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 各项损失11476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皇 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红宝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80000元,在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710000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陈红 宝履行;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对上 述被告陈红宝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140000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陈红宝履行; 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 讼费4720元,由原告冯家芳、彭春霞负担198元,由被告陈红宝 、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452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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