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56****2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65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本金2357万元,并应按编号为:兴银晋03借字第201612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复利应自2016年3月8日起算,罚息应自2017年3月8日起算); 二、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本金1220万元,并应按编号为:兴银晋03借字第201612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复利应自2016年3月10日起算,罚息应自2017年3月10日起算); 三、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本金701万元,并应按编号为:兴银晋03借字第201612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复利应自2016年3月11日起算,罚息应自2017年3月11日起算); 四、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五、被告晋江联发植绒有限公司、王竟军、许妮娜对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联发植绒有限公司、王竟军、许妮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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