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09106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7593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169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9月8日,利息208727.53元、罚息220826.67元、对利息计算的复利9771.16元,后续不再计算利息,而是按照罚息利率10.92%对逾期本金计算罚息,并按罚息利率对逾期利息208727.53元计收复利,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对罚息不再计算复利); 二、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甘泉花园12幢02号、22幢05号和23幢04号的房地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10805号、第0113010809号和0113010816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67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就上述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罗福能、罗会香、周小英在67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60400.47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罗福能、罗会香、周小英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