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罗福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09106-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龙民二初字第110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22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6279943元及利息198387.54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逾期利息、罚息为1059426.38元,复利为121163.90元,2016年4月30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最高额为1084313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甘泉路1号甘泉花园6幢01号(房地产权证号:0110011250)、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甘泉路1号甘泉花园20幢01号(房地产权证号:0110011252)和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甘泉路1号甘泉花园25幢01号(房地产权证号:0110011257)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为6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罗福能、周小英在最高额为6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758.08元(其中受理费59758.0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罗福能、周小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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