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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463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2776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2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亮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7月30日工资差额24,000元; 二、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亮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交通费900元; 三、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亮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差旅费1,400元; 四、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亮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7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871元; 五、驳回原告郭亮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赢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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