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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卫医罚〔202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海宁市盐官观潮景区宁袁路3号的你单位于2017年至2020年6月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邵某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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