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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福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72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商初字第312号
    案号 (2016)鲁0403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1日利息为1,647,088.32元;以借款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于薛工商抵登字(2014)第03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汇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汇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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