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国利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1230-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039号 |
| 案号 | (2016)苏0508执7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 发布日期 | 2016-03-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继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1024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牧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50元,由原告朱继新负担18999元,被告李牧、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55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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