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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568****5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07民初490号
    案号 (2020)粤0507执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00204600841】。一、被告江超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蒋静、覃九三股权回购款2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1000万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至2018年2月18日止,970万元从2018年2月19日起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850万元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至2018年2月21日止,750万元从2018年2月22日起计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2000万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2750万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江钊伟对被告江超顺上述债务在13439853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超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超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超顺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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