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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14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1890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2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银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795,581.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3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36,604.16元,自2020年3月4日起至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银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095元,由被告河北银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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