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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14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80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为425738.23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梅、刘克宾、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92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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