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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69****3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799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8246419.73元、利息615385.72元以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律师代理费265854.16元;三、如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L3-4-2016-0004)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杨刚、薛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杨刚、薛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14五、被告江苏奥帆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奥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47元,由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刚、薛群、江苏奥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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