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69****3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1983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允佳、杨刚对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00元、利息4049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二、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射阳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射阳县临海镇八大家居委会二组的房产(产权证号:射房权证临海字第20120751号、20120752号、20120753号、20120754号、20120755号、20120756号、20120757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射国用(2014)第615243号、射国用(2014)第615244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根据抵押权的抵押顺位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证书记载的担保债权数额21200000元[抵押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射房权证临海字第20120751号、20120752号、20120753号、20120754号、20120755号、20120756号;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射国用(2014)第615244号]和11500000元[抵押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射房权证临海字第20120757号;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射国用(2014)第615243号]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抵押担保之最高余额21200000元和11500000元内;三、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允佳、杨刚、射阳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立即向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3元,由原告负担115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