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伟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080425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15622号 |
| 案号 | (2021)沪0114执60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国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47,630,000 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 初182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原告绍兴荆韬建设 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国芬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 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二、被告上海伟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在370,000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4民初182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 原告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伟圣商 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的部分,不再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8- 答 扫描全能王创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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