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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6〕0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村的宁波市鄞州东吴豪龙娱乐厅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时,发现该工程疏散宽度不足。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村的宁波市鄞州东吴豪龙娱乐厅责令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北路52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6年8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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