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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卫公罚[2019]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3
    决定机关 苏州昆山市卫生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