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68****74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4678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6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旭生股权回购款19527397.260元。二、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旭生违约金(以5858219.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13669178.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朱锡锋对前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60%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四、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一周内,原告秦旭生配合将其持有的江苏新宇—11—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五、驳回原告秦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800元,由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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