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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68****743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2民初4678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旭生股权回购款19527397.260元。二、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旭生违约金(以5858219.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13669178.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朱锡锋对前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60%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四、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一周内,原告秦旭生配合将其持有的江苏新宇—11—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五、驳回原告秦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800元,由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朱锡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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