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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20〕建三002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存在塔机擅自安装非原厂设计制造的标准节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规定。经研究,我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00元(三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4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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