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建稽罚决〔2020〕建二001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兰州九州海盛花园住宅小区1#-3#楼、7#楼、10#-12#楼、1#-2#地下一层车库工程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混乱、回填作业区域内存放裸露土方,造成扬尘污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依据《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部门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在施工围挡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罚;(二)施工工地围挡内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施工工地围挡外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和建筑物拆除造成的污染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0000.00元(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31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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