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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1103MA****D3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7101民初533号
    案号 (2021)粤7101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470216600808】。一、原告广州鑫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任晓威共同确认两被告欠原告运费130000元;二、原告广州鑫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陕西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任晓威分四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开户名:广州鑫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小北路支行; 账 号:4405 0142 0304 0000 0521;三、如被告陕西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任晓威按本协议第一、二项按期足额履行,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剩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已到期,原告广州鑫志鸿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未支付款项及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两被告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陕西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任晓威负担,与第一期款项一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广州鑫志鸿物流有限公司指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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