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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60****28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996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2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2-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借款本金326346.66元、支付利息1202.69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21日)及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数及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中被告林岩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由被告林岩、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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