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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60****28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6民初1750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2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少亮购房款290000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少亮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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