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筑环罚字〔202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元整(¥8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6
    决定机关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