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筑环罚字〔202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元整(¥8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6 |
决定机关 |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