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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606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3989号
    案号 (2019)豫0411执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从2018年7月至9月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9年12月28日之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25万元及逾期利息41533.3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13.05%另行计算至所欠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要求对剩余所欠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6732元减半收取18366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已支付),鉴定费4100元,由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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