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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7]5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91917;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2号合润广场三楼2049房;法定代表人:区伟忠;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17年6月14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11和2012年度企业年检且未公示2013、2014和2015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遂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7年09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9191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2号合润广场三楼2049房;法定代表人:区伟忠;经营范围:房地产业。经查实,当事人未报送2011和2012年度企业年检且未公示2013、2014和2015年年度报告,并且自2013年至今,我局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至2017年6月14日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证据如下:一、当事人在我局注册登记系统的注册登记信息;二、我局对当事人的检查记录;三、当事人未报送2011和2012年度企业年检且未公示2013、2014和2015年年度报告的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7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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