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光。2020年11月18日15时4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时,对该处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公务。经查,在该公司大门旁设有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其中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一次性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饮料罐等可回收物,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2408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2020年11月30日10时27分受委托人黄莹丽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光,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在园区路128号公司大门旁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一次性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饮料罐等可回收物,2020年11月18日15时48分被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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