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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022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泸泸民初字第1987号
    案号 (2022)川0521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厚前、刘新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泸州永恒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8月27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吴厚前、刘新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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