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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宏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02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61号
    案号 (2016)皖0202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林、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借款本金165179.6元、利息3251.66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家林、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三、被告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对被告张家林、孙敏所有的坐落于芜湖果品、冻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6#楼198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以在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张家林、孙敏、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徽行景春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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