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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18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2日12时,马山派出所民警在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时登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的流向信息。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费小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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