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罗环罚〔2017〕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1、7日内完成该处钢筋加工点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并正常投入使用。2、3日内将该处钢筋加工点搭建在河道上的两处简易厕所拆除。并处罚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5
    决定机关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