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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人社监罚字〔2016〕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行政处罚人: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秉雪地址(住所):浙江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6528617E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27日,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发现公司涉嫌以工作服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本局于当日对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工作服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本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明,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丁某某、钟某某、严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7名员工每人收取工作服押金100元。2016年8月18日,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局的限期改正指令,退还向员工收取的工作服押金。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为合法的用工主体;2、崔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丁某某、钟某某、严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7人系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以工作服押金的名义向丁某某、钟某某等7名员工每人收取工作服押金100元;  3、本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丽人社监令字〔2016〕94号),证明本局依法对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工作服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4、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证明丁某某、钟某某等系该公司员工;5、瑞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丁某某、钟某某、严某某3人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和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4人领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公司以工作服押金的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9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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