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06****3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民初14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恢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争议焦点四,涉案工程款项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中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被告卓尔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属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原告中建公司与被告卓尔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约定分期给付,最后一期的给付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中建公司就被告卓尔公司拖欠全部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故中建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卓尔公司抗辩主张应以第一期给付工程款期限即2019年1月30日起算,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本案中欠付工程款33003595.02元及质保金13363681.97元,合计46367276.99元属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原告中建公司主张被告卓尔公司给付工程款、返还质保金、支付利息损失及就涉案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部分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463672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33902.44元,合计46901179.43元;二、被告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347378.5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46367276.99元工程款对“卓尔总部电子研发基地(B区2号、3号、4号、5号、6号厂房)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2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229.2元,由被告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