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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9920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6652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2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399066.65元及后续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92元,由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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