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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31****3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2604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5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016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6月3日的滞纳金29372元及自2019年6月4日起以租金2016000元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201600元为限)。二、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78380元。三、被告朱忠山、刘芳对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忠山、刘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96元,由被告河北衡星商贸有限公司、朱忠山、刘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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