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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62****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5455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恢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949438.1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2月15日为1399760.58元;逾期罚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4943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4693元。 二、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锡惠他项(2012)第xx号、锡惠他项(2012)第xx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5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戈伯芳、戈文英分别在最高额10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市杨市化工有限公司对无锡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前述第二项权利后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无锡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191元,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市杨市化工有限公司、戈伯芳、戈文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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