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戈伯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284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8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为27999.13元,自2016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二、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为19768.56元,自2016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三、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贷款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为37921.64元,自2016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四、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律师费164000元。 五、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资产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应承担债务部分,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清偿。 六、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戈伯芳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应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戈伯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戈伯芳追偿。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清偿。 七、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4188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有权在债权最高余额360万范围内就锡惠他项(2012)第0059号、锡惠他项(2012)0061号、锡惠他项(2012)0060号土地、锡房他证字HS1000253995、HS1000254036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HS1000570324、HS1000570356)、在债权最高余额60万元范围内就HS1000525497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房屋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HS100079088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70元,减半收取为36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85元,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负担,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对本判决上述不足清偿债务部分,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清偿,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戈伯芳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预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同意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环形件厂、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戈伯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18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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