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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盐)罚字[2019]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通元镇石泉集镇车站路的海盐县江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有1条水泥砖瓦生产线,水泥砖瓦生产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本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1993年9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制造及其他项目的生产。水泥砖瓦生产项目于2017年11月建设,2018年1月初,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额约100万,现水泥砖瓦产量约2万/日。水泥砖瓦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8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1.今年6月,把设备从厂区转移到厂房内进行生产,后因环保检查,认识到没有环保手续不能生产,在6月底关停,现在设备已处理完毕。厂里损失严重,希望不要处罚。2019年9月9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认为: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在6月底关停,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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