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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县隆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102159****03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13806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3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县隆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80000.00元; 二、被告辽阳县隆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的利息,以48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01月0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暂计:325600.00元 三、被告李发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00元,诉讼保全费402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400.00元,合计9670.00由被执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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