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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1681202100124
    违法行为类型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辆维护记录不完整,未及时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滨州市邹平县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