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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2874****85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8民初54号
    案号 (2020)湘1228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偿清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罚息为2698233.18元,2020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 二、确认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1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2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3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4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5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6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7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8号、芷房权证公坪字第00033479号)及设备(详见登记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动产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086元,减半收取计40043元,由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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