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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2874****85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8民初53号
    案号 (2020)湘1228执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邹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罚息为49322.12元,2020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5元,减半收取计5492.5元,由邹堃、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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