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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137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02民初1619号
    案号 (2017)湘0202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52000元; 二、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支付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84040元; 三、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24元,由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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