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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08****95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2633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联明、万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二、被告熊永姜、王志明、王耀宇、万国胜、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联明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联明追偿。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46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其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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