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408****950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8164号 |
| 案号 | (2020)苏1204执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陵区顺小粮油兑换店支付菜籽油款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陵区顺小粮油兑换店支付菜籽油12091.9公斤。三、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陵区顺小粮油兑换店支付菜籽49516公斤。四、被告王联明对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8元,由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王联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9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王联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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