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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68****77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11民初2371号
    案号 (2021)豫0202执恢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志昌、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丽代偿还款项、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纪文、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乔香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高志昌、王欣负担;被告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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