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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673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2民初1043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永强、李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95390.6元和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2月21日止支付罚息3733.88元;2019年2月22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赵松林、孙俊华、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高纪文、乔香芹、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梁宪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811元,由被告赵永强、李婷婷、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赵松林、孙俊华、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高纪文、乔香芹、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梁宪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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