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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民旭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477****20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7民初707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磁县红杨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利息、复利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至,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邯郸市民旭工贸有限公司、薛虎生、张彦昌、路风霞、张荣昌、王延民、王合民、张耀轩、路军平、王天平、路海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637元,由磁县红杨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邯郸市民旭工贸有限公司、薛虎生、张彦昌、路风霞、张荣昌、王延民、王合民、张耀轩、路军平、王天平、路海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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