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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08****1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1405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家祥、江苏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传霞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尚欠的利息93000元(233000元-140000元),合计593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刘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刘传霞负担20元,由被告李家祥、洁源公司负担5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5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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