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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7W54Y-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103民初7146号
    案号 (2020)浙0103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46454元; 二、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9017.03元(2018年9月21日暂算至2019年3月19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货款10546454元付清); 三、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四、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7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823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174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8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823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64958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9房屋【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7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3329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369元,由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257元,由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11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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